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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丹东: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取消时间间隔要求

2023-01-14来源:台州淘屋网正文:辽宁丹东: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取消时间间隔要求

北京1月10日消息 据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,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,防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,确保贷款资金安全。1月9日,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《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全称《实施细则》),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(图源: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,央广网发)

《实施细则》中对贷款业务等政策作出调整,贷款条件中止“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,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人公积金贷款,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”政策要求;即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,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不再有时间间隔拒绝。

《实施细则》具体,申请人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职工正常倒数汇缴公积金6个月(含)以上。

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成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,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出,按时、足额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(含)以上。

(二)具有平稳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债务贷款本息的能力,个人信用良好。

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确认标准: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。

(三)已签订合法有效地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。

(四)未到法定退休年龄(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,按其规定执行)。

(五)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。

1.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高于20%;

2.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,为提高条件再次出售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,首付比例不高于40%;

3.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,按二套房贷确认,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%;

4.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高于40%;

5.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%。

(六)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,出售的二手住房已获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,且该房屋已划入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可贷房源范围内。

(七)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。

(八)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债务的债务。

(九)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接纳的担保方式获取借贷。

(十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